大同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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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5-05 1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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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资产安全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防范”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专业队伍与群防群治相结合,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与教育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在校党委、校行政领导下实施,各院系、各部门齐抓共管,全校师生员工积极参与,保卫处应发挥骨干作用。
第四条 校园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一)健全管理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强化安全防范;
(二)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三)教育师生员工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调解各类治安纠纷,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五)做好对违纪违法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六)健全和完善校园治安球合治理运行机制,落实各项措施;
(七)配合地方公安部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校领导任正副主任,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任委员.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七条 各院(系)、附属医院、奥宇集团、新平旺校区等均应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综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其他部门和各直属单位应明确责任人。
第八条 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和组织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
(三)检查和督促各院系、部门的综治工作,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四)制定相关奖惩制度,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第九条 保卫处(即综治办)是校园治安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门卫管理、校园巡逻和重点部位安全防范工作,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公共安全;
(二)负责临时工、校园经商人员等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出入的管理;
(三)负责校园公共部位和场所所需监控报管系统设施的规划、设计.安装以及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负责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困书信、学生宿舍楼与学生食堂等部位消防设施的配备和维修工作,做好重要部位消防系统的设施与电气年检工作;
(五)负责学校组织的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校内其他单位组织大型活动的审批工作;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以及校内其他的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督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加强防雷防静电、易燃易爆的工作;
(六)与学工部和院系共同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与校园住足工作;
(七)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创建平安校园;
(八)制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检查、督促安全责任制的落共;
(九)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严厉打击各种危及校园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助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做好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条 党委宣传部是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全面规划,分阶段实施;
(二)宣传和表彰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先进典型,营造扶正怯邪,惩恶扬善的校园舆论环境;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网络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工部是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法制,道德、纪律与安全教育,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言和管理;
(二)指导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促进学生文明米质的养成;
(三)负责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四)树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典型,开展学习先进人物活动;
(五)做好学生违纪的处理工作;
(六)与管理处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的日常安全防范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基建处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整体建设规划中,将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纳入设计,使之与校园治安管理结合起来;
(二)负责来校施工队及其人员安全管理,确保安全工程与建设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竣工、同验收;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消防设施的配备。
第十三条 后勤集团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做好学生宿舍、教室及食堂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维修维护其安全设施;
(二)负责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做好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事故工作,把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规范临时用工管理,严格用工手续,认真把好进门关,确保每人“来历明、身份清’,防止犯罪嫌疑人以务工名义混入学校,危及校园安全,并按照有关要求将临时用工人员信息及时报保卫处备案,由保卫处办理《大同大学临时出入证》。
第十四条 学生会要充分发挥治保组织的积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生中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收集校园治安嫁合治理的有关信息.意见与建议;
(二)积极开展、参与校园治安綜合治理活动,与保卫处共同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
第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群防群治宣传工作,做好违法违纪人员的帮教工作.
第十六条 校园网络系统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校长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其中,网络信息发布的安全管理由校长办公室与 党委宣传部共同负责,网络技术的安全管理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
第十七条 各院(系)及其他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校有关嫁治工作部署,制定本部门嫁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防范活动;
(三)负责教职工和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增强防范意识,预防违法犯罪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做好教职工或学生在实习、参观、丸察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及时掌握本部门治安动念,消除危害校园治安的隐患;
(五)负责本单位办公室、机房、实验室、资料室、阅览室、会议室、多媒体教室等部位的安全管理及其安全设施管理。有危险品、危险源的单位,负责做好运输、保管与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主办或承办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报批工作,必要时,按有关要求做好安全工作预案;
(七)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本部门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八)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对本部门师生员工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其他有关职责:
(一)具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和经营承包单位以及有经营收入的场所,其灭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备的配备、维修和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几个单位共同使用的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部位的安全工作由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
(三)校外单位到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其安全管理工作由联系单位和提供场地或场所的单位共同负责,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由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并把治安综合治理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指标,纳入统一考核体系。
第二十条 学校对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续显著,能够认真落实各项责任制或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单位,每年给予单位责任人800元及以上的奖金;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并给子1000元及以上的奖金。
第二十一条 为落实安全责任,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来否决权制的有关要求,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具体实施细则另发)。被否决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当年度考核均不得定为优秀,并没收单位安全抵押金,扣发单位负责人工资500-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综治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