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13 11:10:58 阅读量:


各单位、各部门、全体职工:
  按照山西省教育厅、人社厅对省属高校的人事考核管理要求,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高等学校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校教职工的岗位职责意识和履职能力,规范和完善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工作,对每一位教职工的岗位工作业绩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经学校同意,由人事处牵头,在教务处、科技处等相关部门参与下,共同起草制订新的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
  经过2014年上半年的酝酿和相关论证,从10月份起,《山西大同大学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进入起草阶段。在考核办法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多次会商并实地考察了省内多所同类本科院校的绩效考核办法,最终于12月初形成了《山西大同大学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并下发全校各基层单位征求意见。在反馈期间,学校共收到15个基层单位提出的近百条反馈意见,经过认真梳理、归纳和总结,采纳了其中合理的建议,对《山西大同大学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的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的修改,于2015年1月形成了《山西大同大学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二)。绩效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二)的核心思想如下:
  1、岗位分类、分层次考核。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管理的相关要求,我校的教职工绩效考核分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教辅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四大类并分不同层次进行考核。与此同时,考虑到学科专业特点和各类管理、教辅、工勤岗位的工作特点,对全校教职工的不同岗位工作给出了不同的参考评价体系,由基层单位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2、考核工作的重心和权责下移。根据《山西大同大学校、院二级管理办法》的精神,学校只负责政策制定、工作监督和结果审核,具体考核工作的细则制定、组织实施、结果评定由基层单位自主完成。
  3、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制”。为强化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育人理念和责任意识,对教职工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职业道德、违法违纪及出现其他重大工作失误现象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由于绩效考核工作涉及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同时确保教职工对考核办法制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现将《山西大同大学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二)在全校公布,请各单位、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认真研究讨论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或建议。所提意见或建议,请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前以下列方式送达:
  1、书面形式。报送到人事处劳资科;
  2、电子形式。发送到邮箱:lzk7563232@163.com
  3、来人来电。联系人:王瑞,电话:7563232;
 
 
                     人事处
                   2015年3月12日

 
 
附件:《山西大同大学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uploadfiles]3460,165888,doc,山西大同大学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doc[/uploadfi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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