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大同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的意见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07 08:50:16 阅读量:


全体师生:
  为了完善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大同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将征求意见稿在全校范围内发布,希望广大师生提出宝贵建议或意见。
  请将您的建议或意见于3月15日前发到:
  邮箱:dtdxxsc@126.com   微信平台:dtdxxsc

  学生处联系人:葛振斌   联系电话:7158302
                郭素芳   联系电话:7158300


 

大同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助,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 和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山西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晋教财[2007]10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扶贫扶志”的原则和“助困、育人”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岗位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校规校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的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内相关职能部门,为勤工助学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学校的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向全校公开公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第十条 接受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指导学生填写《大同大学勤工助学申请表》,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积极开发校内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建立健全学生勤工助学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与标准。
  第十三条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校内各用工单位学生勤工助学情况,健全勤工助学资料档案库。
  第十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设置或增加勤工助学岗位,需向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不提倡学生到社会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如本人执意参加,一切责任自负。
  第三章 权利与职责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申请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必须有相关的工作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落实学生的工作情况,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等,并及时向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上报,切实加强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上岗前,校内用工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任务,不得擅自离岗、退岗。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单位批准后,到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办理退岗手续。
  第二十条 在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学生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不得随意解聘学生。除特殊岗位要求,每年12月底自动解除聘期。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每年出现两次以上因为工作不到位造成学生酬金不能正常发放的,减少下年度勤工助学岗位计划15%。
  第二十二条 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影响学业或违反勤工助学工作纪律的学生,可由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五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能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 岗位设立要求
  (一)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学习时间冲突;
  (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的岗位;
  (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用工单位本着“谁申请、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不得随意调换岗位。
  (五)申请校内固定岗位的单位必须是人事编制缺编单位,且岗位聘用勤工助学人员不得超过单位在编人员的30%,勤工助学学生主要从事单位日常辅助性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固定岗位需在每年12月向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3天向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设置申请。未经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校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八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年只聘用一名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名或多名学生,但学校按照岗位支付报酬。
  第五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九条 酬金标准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按工作量计算均可;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第三十条 固定岗位每月酬金标准根据岗位不同分300元/月/人、200元/月/人。
  第三十一条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每小时按8元计算。如按工作量计酬,参照按小时计酬的标准可适当提高。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某些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但是最高每小时不得超过10元,每月不得超过300元。
  第三十二条 酬金的计算,由校内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审批。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每月发放一次,根据用工单位上报学生考勤情况,由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后报校计财处,统一划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三十四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工作(部)处、计财处联合作出调整计划,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五条 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同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
  第三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审批各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并将审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在校内公布。
  第三十七条 除特殊岗位由校内用人单位自行面试聘用学生,其他岗位均由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学生。
  第三十八条 校内申请上岗的学生须在我校的贫困生电子档案里,学生填写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学院班主任及院系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查批准,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 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做好对在岗学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在每月底按要求上报《大同大学勤工助学考勤表》。各种上报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如有虚报,将严格进行追究。
  第四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进行审核汇总,将《大同大学学生勤工助学补助发放表》报学校计财处。计财处负责发放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必须与勤工助学的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第四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大同大学     年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
  (2)大同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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